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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cc金沙实验设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03月05日 00:00  点击:[]

为了规范学校教学设备费的管理与使用,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投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均衡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建设规划,切实改善我校办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第一条 以学校正式发文批准的建制实验教学中心或实验室(包括筹建中的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等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二条 新办专业或专业培养目标调整确立的新开实验项目或批量更新实验内容所需增加设备。

第三条 原已开出的实验项目,达不到专业建设、专业评估、实验室评估标准规定的,或者由于学生数量增加,设备台套数确实不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而增加设备。

第四条 因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无维修价值,需淘汰报废,而实验教学又不可缺少的所需更新设备。

二、立项原则

第五条 通过教学实验设备建设立项的科学论证,确定经费使用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改善实验室的装备条件,使经费投入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现教学目标,提高整体办学的效益。

第六条 实验设备建设经费配额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对教学有长远影响。立项严格按照落实实验室建设规划目标执行,要与本学院、本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既要考虑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承受能力,做到需要和可能相结合、投入和效益相结合,突出建设重点,列出先后排序。

第七条 各学院对投资效益大、见效快、仪器设备通用性强的项目以及具有应用型人才培养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项目应作为本单位建设的重点,优先申报。学校将对使用效益好、受益面广、共享度高、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优先考虑立项。

第八条 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基本数据要准确,基础工作要扎实,应综合考虑投资的技术条件、环境与场地条件、人员配备等因素。

第九条 要按照“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发展特色”的原则,兼顾各专业的均衡发展,体现专业特色。

第十条 对于立项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视经费情况,采取分年度建设的办法,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分阶段实施计划、项目建设责任人。

三、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所有教学实验室设备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按要求填写《1991cc金沙教学实验设备建设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各学院严格按实验室建设规划,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向学校申报的项目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建设项目的审查。根据各学院提交的《立项表》和建制实验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实际下达的经费指标和实际申报情况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初步确定经费配额计划,报分管校长审阅。

第十三条 《立项表》的修订。根据初步确定的经费配额计划,各学院组织实验室对参加校评审论证的项目,进一步明确教学实验项目名称及实验分组、学年度实验使用人时数(或大型设备的使用机时数)、场地、管理人员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论证答辩准备工作。学院根据教务处规定时间上报修订的《立项表》,做好论证答辩准备,学校择期组织“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组”评审论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执行项目,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批准实际执行项目及经费配额,一个月内制定完成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批准同意的执行项目以及经费配额,学院必须严格按《立项表》确定的仪器设备建设计划表执行,仪器设备采购到位履行报销时,项目负责人要持《立项表》到教务处审核,项目仪器设备采购结束时产生的结余或超支由教务处负责平衡管理。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不定期的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凡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或改变执行计划的项目,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需通过教务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立项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由“校仪器设备投资效益评价组”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评估验收。

五、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设备建设项目效益考评的结果,按项目建设责任书执行。优秀建设项目在年度考核通报中给予表扬,对效益差、实施管理混乱的项目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所购置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对下一轮次的立项、经费配额产生影响,必要时对仪器设备进行调拨处理;

(1)设备进货后三个月内不按时验收、安装使用的;

(2)仪器设备不能达到申报书确认的教学目标而造成资源浪费的;

(3)建设期内购置的仪器设备责任人不明确,管理混乱造成闲置的;

(4)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使用中无使用记录等支撑材料或使用记录造假的;

(5)立项通过审批,不及时上报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影响执行进度的。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1991cc金沙教学实验室设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绍学院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991cc金沙教学实验设备建设项目立项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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