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院管理、具备一定的规模(人、财、物),学校发文认定的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的单位。同时也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学校教学建设、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为学科建设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校级建制的科研、公共实验教学共享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其他建制实验教学中心(室)由所在二级学院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制、建设规划、实验教学运行管理、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与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及审查。
第七条 学校的建制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配备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正式聘任或任命。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检查监督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制定和监督实验室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建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等资源配备方案申报及审核论证与投资效益评估。
4.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主管实验室运行经费计划的审批,监督其使用效益。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并能满足基本实验教学需要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办法
1.功能教室、自主学习室、演播室等不能作为独立的实验室;
2.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一般不予重复建立;
3.提倡建立多专业、多课程共用的综合性校级实验室(中心)或以一级学科建设实验室;
4.基础课和公共课实验原则上只建立学院集中管理的面向全校的中心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中心,在校内一般也不重复设置同类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校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教务处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调整、撤并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学改革、学科和专业调整以及课程设置的变化,对重复、分散、技术落后、效益不高、管理不善的实验室进行改革,整顿或撤并。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执行项目管理,按照规划、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场地、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从教学事业费、基建费、学科建设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专业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建设尽可能与科研实验室结合起来。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应主要由科研经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解决,不断加大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比重。加强与兄弟院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建设好校外实验实践基地,改善基础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技术装备,为申报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坚持“勤俭办学、资源共享”,以首先满足教学实验的基本需要为原则。各学院依据各专业、学科发展以及学生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首先建好学生受益面大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然后建专业实验室和科研(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并逐步实现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的现代化。
第十七条 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自行研制、技术革新和功能的升级改造。对自行研制、技术革新和功能升级改造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并纳入教师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维修改造要根据实验需要的条件(恒温、恒湿、超净、减震、屏蔽、避光等)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需要提出合理的方案,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符合实验室特征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信息化管理,保证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快捷的实验室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不断促进实验室建设、管理上水平。
第四章 任务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照能力与素质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发设计实验项目;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制定实验教学规范和考核方法与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行实验室开放,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综合知识应用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等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运行等基本信息,做好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按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管、养护工作,保证帐、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严格仪器设备操作规范,认真执行赔偿制度,减少仪器设备故障和损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做好实验室的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管理。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需要和已有资源情况予以合理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顾大局、识大体,克服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服从学校调配,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十一条 做好检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工作。为确保对教学、科研和社会优质服务,凡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仪器设备及器具,都要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按时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所需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做好先进的实验技术、方法、科技成果、生产工艺等技术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实验室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做好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按照实验室废弃物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创造安全、整洁的实验环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开展人员考核评比活动。
第五章 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都是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素质较高的,相对稳定的队伍。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政治、业务、生活、培养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领导和组织完成本规程第四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按照岗位职责,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6.重视对实验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实验室文明建设。
第四十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在设置岗位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岗。
第四十一条 重视实验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按学校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培训。
第四十二条 要鼓励实验人员在保证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和教学研究,积极投身实验仪器设备研制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 全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特点,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大事,各学院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实验分室安全员三级责任人必须根据各实验室(仓库)的不同要求制订具体管理条例,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从事高温、低温、高压、辐射、病菌、噪声、激光、粉尘、超净实验和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试剂等有害物质的实验人员以及从事机械和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事先学习操作技能和有关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或使用。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等。加强危险品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好实验室有害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理。有害废水、废气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将“三废”处理工程一起施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1991cc金沙实验室工作规程》(绍学院发〔2004〕63号)、《1991cc金沙关于推进实验室建设的若干意见》(绍学院发〔2002〕90号)自本规程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