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6 网络管理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计算机机房内师生上网应做好完整的上网日志记录和用户实名认证日志记录工作,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请设置有计算机机房的部门进行自查,校正相关上网设备(如代理服务器)时钟,做好日志保存工作。 特此通知。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8年度教学建设类重点学术工作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8年分配相关数据录入数字化系统的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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