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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022年03月07日 17:20  点击:[]

各学院(部门)、实验室:

为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73号)(附件1),结合学校实际,将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要求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深入推进实验室安全三级联动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组织,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二、检查重点

(一)通风与防护设备

1.配套通风设备的实验场所,换气扇、风机使用是否正常,通风设备是否定期检查;

2.存在可能受到化学、生物伤害的实验区域,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是否齐全,是否正常出水,走廊有无显著引导标识;是否配备护目镜、灭火毯等。

(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1.采购是否经学校审批,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2.是否建立存储使用台账,是否登记存量和使用流向,是否做到账物、账账相符,台账登记是否规范、整洁、清晰;

3.是否存储于专用存储柜内,是否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是否配备监控。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

1.是否建立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

2.化学品是否有序分类存放,标识是否清晰。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装有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3.过期药品是否及时清理,废液、废瓶子是否按照要求存放;

(四)气瓶、特种设备、加热设备和长期不断电设备

1.气瓶是否在检测有效期内使用,易燃易爆气瓶是否配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氧气瓶和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是否混放;

2.特种设备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周边是否张贴操作流程;

3.加热设备是否做到每10-15分钟巡查一次或有实时视频监控,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等;

4.长期不断电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是否日常安全巡查(每日至少一次)并有台账记录。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3月30日前)

1.按照要求进行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附件2),组织对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并按期复核,形成隐患整改工作的闭环管理。

2.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编写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3)和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4),并将纸质版于4月10前提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将电子稿发送651765534@qq.com

(二)学校检查阶段(4月10日前)

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情况,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程序如下:

1.查阅相关材料:查看自查报告和记录、规章制度、准入教育、检查台账、整改报告等。

2.实施现场检查:对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附件2)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该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自查台账中的问题。

(三)教育厅抽查阶段(4-5月)

教育厅将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校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具体日期将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被检查高校,请相关学院、实验室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吴嫔赟,电话:88341867,159585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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