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承担事故责任,并照章赔偿:
l.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和工作方法,擅自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
3.实验时,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4.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私用。
5.仪器设备、器材保管不当,搬运不慎,领用、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6.专人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器材,因保管不善(存放处未加保险措施,存放在不应存放的处所,保管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仪器设备失窃。
第三条 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时,使用人或单位必须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迅速组织查找。查无下落的,由实验室、学院与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事故的性质与责任。
第四条 设备仪器损坏与丢失,查明原因,做出结论,由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赔偿规定:
l.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可只赔偿修理费,造成计算机软件故障,按诊断、修复所需时数,核计赔偿修理费数额。
2.修理后,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但尚能使用的,除赔偿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性能下降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3.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或由学院和实验室负责人商定。
4.多人为事故责任者,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5.仪器设备的报损,按照1991cc金沙设备报损报废制度执行。
1991cc金沙实验中心